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2005]教学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职业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及具体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终止对其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对其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但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坦白错误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在结伙违纪事件中,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情节较轻微的违纪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校声誉者;

(八)违纪行为发生后,隐瞒违纪行为,私下协调处理者;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和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QQ、MSN、微信、微博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或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给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超过10学时,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11至2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继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分别将学时数进行累计,并按以下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二)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23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36至4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48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拒不执行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系(部)规定的集体活动(如全校大会、公益劳动、运动会等)者,按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对在校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其他活动期间擅自离队(每天按6学时计)者,应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违规违纪、考场作弊者,除按学籍管理办法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下列规定者视为考试违规,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

1、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的;

2、考生未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或进入考场后未将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的。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谈、喧哗、吸烟、左顾右盼、自行相互借用文具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对答案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予拒绝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2、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13、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的;

5、向考场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6、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7、其他考试违规行为严重的。

(五)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或第(三)款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

6、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

7、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8、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课题研究中被判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9、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纠集校内无关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有关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应承担受伤者因身体受到伤害所产生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对拒绝或拖延赔偿者,应加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赌博引起犯有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从重处理。带校外人员来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宿舍、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言行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对发生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用下流语言、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因酗酒引起犯有本款上述行为者,从重处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更、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经请假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宿舍楼作息时间,宿舍楼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擅自在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燃器具或私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因使用电热器具、燃器具或私接电源、吸烟等引起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集体宿舍私自接拉网线,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饲养动物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对学生纪律处分统一在学院行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但系(部)要事先与学生工作处沟通处理意见,处分作出后及时将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决定,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作出合法性审查;对因犯政治问题的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燃器具、留宿异性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处分,由学校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所在系(部)协同调查,学校授权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决定;

(五)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各系(部)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学生工作处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六)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之前,系(部)或学校应将拟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八)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两周内做出;

(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并须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系(部)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一)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十二)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经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权利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如果仍不能送达的,公告5日后,即视为送交。具体听证程序按照《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十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有关单位或系(部)配合调查,协调处理,对所涉及的人员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并将联合调查报告转交各有关系(部)办理;

(十四)系(部)在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前,凡是涉及到教学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方面,应征求或听取教务处和保卫处的意见。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十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但应留存该生所在系的系领导、所在班级辅导员与学生代表的签字等证明材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十六)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有学校、系部、班级、社团等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代表、交流生、学生干部等候选资格,党团组织也可不将其列为发展对象。受处分的学生系学生干部者,应当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免除其学生干部职务。受处分的学生系党员者,应报校党委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十七)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到期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违纪受处分后认识深刻、努力改正错误,主动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2、违纪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3、热心集体事务,积极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1周内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按期解除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思想端正、积极悔改,且有先进事迹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应在处分期限过半后。

(三)决定受理解除学生处分申请,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1、由申请人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申报资格的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民主评议;

2、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民主评议材料作出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并按作出处分决定的层级讨论决定;

3、作出解除学生处分决定后,按学校有关程序书面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章  申诉受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院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取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工处,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处分等级“以上”含本级;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2017年7月修订,经2017年8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