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南昌职业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教育规律,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秉承知识、技能、人文、素质、创新五项教育功能的办学理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和教师在实施学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患病、应征入伍、家庭经济困难、创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国家级体育、科技竞赛或集训、社会调查与实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2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年限按第二十七条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生应配合学校复查工作,如实提供并认真核对确认本人有关信息。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费减免或延期缴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试课程成绩为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4:6折算方式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出勤、完成作业(包括课内回答问题、口头作业、课外书面作业)情况,按各占20%的原则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为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考试方式有纯理论考试、理论+实践考试、纯实践考试三种。

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时间、方式与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仅以学生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评定是否考核合格,平时成绩不再作为评定依据,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视为考核合格。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或补考的,应提供获得批准的请假条或有关证明材料,报经系、教务处核准后可以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并取消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相关课程的补考资格。缓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考核工作由学工处负责指导,系部领导、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自主组织进行,每学期应考核一次,形成鉴定书面结论材料,并载入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每学年学习情况,决定其升级、跳级、留级或降级。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合格门数达1/2及以上的自然升级,否则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

学生一学年无补考课程,并提前修完下一学年课程门数达3/4及以上,经考试合格者,可申请跳级。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证书考试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获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或抵免相关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业成绩,载入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告知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与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结果,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其分数如实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其有关课程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与成绩,将记录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成绩,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并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示教育,并取消其一定时限内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满一学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转入专业相关突出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的(如在高中阶段或入学后参加省、市级以上相关大赛获前三名奖励,公开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获有专利等突出专长者);

2.经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应在现专业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变化或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原就读专业已停办的;

5.因需留级、降级且原就读专业已停办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3.跨文史、理工与体育、艺术类别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的;

5.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缓注册学籍的;

6.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学生一般可在一年级申请转专业,进入二年级学习后,原则上不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应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在学校具体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已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接到学校正式批准转专业通知前,应在录取专业班级学习,不得擅自到申请转入专业班级学习,否则将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江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转学学生必须在得到有关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通知后,方可在转出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时到转入学校报到。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服务工作,严格审核,及时公示学生转学情况,杜绝违规转学行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情况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最长修学年限5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服役时间可除外)内完成学业。

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每位学生可以休学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就业,需暂时停学的;

(二)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长超过一学期1/2以上时间的;

(三)学期内学生因事因病经常请假,累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时(一般课程按课程表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实训等综合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四)学生因某种精神、心理、传染性等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六)存在其他情况,且学生及其家长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较好创业成绩,确因创业发展需要的休学创业学生,其最长修学年限可延长为7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将与学生实际所在的部队、单位、学校等组织保持联系,建立管理关系。学生本人也应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或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与有关休学原因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休学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当在期满之日前5天至期满之日后2天内,到校提交复学申请与有关可以复学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1/2以上,不服从学校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的;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或因故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60学时的(一般课程按课程表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实训等综合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虽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但仍经常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学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者学生及其家长同意退学的;

(十)学校认为学生存在不能完成学业的其他情形应予以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和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与有关退学原因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或者作出予以退学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至少获得1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门课程考核分数均达70分及以上,无补考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学习期间无失信或者处分记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学校可为其保留2年补考资格,但不单独为其组织补考,也不单独通知其参加补考。学生可在学校正常组织考试(补考)前1周报名,并与在校生同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

学生通过补考,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无违规违法行为,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结业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其毕业证书与当年应届毕业生同期颁发,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注明在校学习专业、起止时间、已考试课程及成绩等主要信息。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层次教育办学类型和全日制(三年制)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或已批准变更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生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属应届毕业未发给学历证书的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给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经查实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应历届毕业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给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实施学生教学、安全信息员制度、校务公开、评教评学、学生代表列席教代会、学生代表座谈会、校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奖励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评优评先,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选拔、公示程序,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交流生等人选,组织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规定与《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但应留存该生所在系的系领导、所在班级辅导员与学生代表的签字等证明资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作出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具有学校、系部、班级、社团等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代表、交流生、学生干部等候选资格,党团组织也可不将其列为发展对象。受处分的学生系学生干部者,应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免除其学生干部职务。受处分的学生系党员者,应报校党委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1周内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按期解除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思想端正、积极悔改,且有先进事迹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应在处分期限过半后。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院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工处,学校应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与学校按照《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和处理申诉,做到程序科学,合理申诉,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 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本校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本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本规定于2017年8月12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8月15日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校全体教职工与学生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南职院发〔2005〕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